|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03062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鱼梁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公开日期: | 2021-09-18 | ||
| 标题: | 鱼梁洲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区级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依照本规程执行。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市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及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前应聘请第三方机构编制采购项目预算。
第五条区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向区直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给区直各部门。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六条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需求、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属市级协议定点采购范围的,应在协议定点供货商中询价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各部门、各单位须成立采购小组,根据项目特点及金额,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资料须按统一格式填写,并上报分管领导审批。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采购单位询价小组自行询价,采购前须在财政局编号备案,按照统一格式填报询价单等。询价及验收报告经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批后进行核销。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至1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联合采购单位进行询价采购。采购前须在财政局编号备案,按照统一格式填报询价单等。询价及验收报告经区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分管领导及分管财政领导签批后进行核销。
单项或批量采购建设工程类项目10万元至400万元、货物及服务类项目1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财政领导审批,鱼梁洲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单项或批量采购建设工程类项目400万元以上、货物及服务类项目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等有关规定,必须公开招标。
第八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省财政厅、审计厅《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鄂财采发〔2013〕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本部门、本单位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规则和时限要求,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工作,提高采购效率。
第四章政府采购小组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财政工作领导任组长,管委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财政局长、建设局长(仅政府采购涉及工程类项目时)为成员,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鱼梁洲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政府采购时,须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申请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该部门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时参加,因特殊原因部门正职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职参加,但不得指派一般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需发布公告的,采购单位必须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发布。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报名、登记,承担具体组织和会务工作。申请采购部门在采购活动前须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前,应对采购单位的采购程序进行审核。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文本审核把关。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会议由政府采购小组组长主持,与会人员通讯设备交由工作人员统一存放并自觉保持会场秩序,参会人数必须为单数。
第五章政府采购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将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发布。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信息。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等。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发布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包括: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襄阳市政府官网、鱼梁洲管委会官网。
第二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政府采购台帐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及履约验收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有合同的双方签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各部门、各单位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购失败应当发布公告并依法重新采购,采购任务取消除外。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说明等资料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结果须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及部门负责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的前提下,按照单一来源管理规定,可与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并将采购计划、公告、成交资料、询价报告、验收报告等作为申请支付的必要附件,对于附件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可拒绝支付。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八章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项目采购的管理,建立内部检查制度。内部检查制度是内部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自查结果作为检查内容之一。
第三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接受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1.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区财政部门制定年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计划,每年确定对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内部控制制度、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以台帐的建立等情况。检查结果报管委会、区纪委。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原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程序,具体包括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确认,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秘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